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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召回制度的制度发展
1、汽车召回制度并非偶然诞生,其源头可以追溯到严谨的德国,一项旨在保障消费者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制度。召回并非简单的退货,而是制造商针对群发性产品缺陷的主动补救措施,旨在消除潜在的风险,而非单纯退款。
2、主动召回和政府强制召回并存,确保汽车安全标准的执行。日本的汽车召回制度起步于1969年,1994年将召回制度纳入《公路运输车辆法》,并在后续不断改进。截至2001年,日本已召回3483万辆缺陷车辆,显示了企业对召回制度的积极响应。
3、目前,召回汽车存在的缺陷涉及到底盘、发动机、方向盘等各个方面,全部企业都是根据质检总局的建议主动召回。据了解,自2004年3月实施召回制度以来,全国共有31家国内外生产厂家进行了74次主动召回,召回车辆666304辆。去年召回次数就几乎占到一半。
4、美国。根据查询作业帮APP显示,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美国、日本、加拿大、英国、澳大利亚,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,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,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。
5、召回车辆≠质量差 由于我们国家汽车工业起步较晚,所以在召回这件事上,我们在早些年都比其他地区慢半拍。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,当年,一个名为拉尔夫的律师发起了一项运动,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。在此之后,《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》诞生了。直到21世纪初,我国才建立了完善的召回制度。
6、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,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,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。他努力的结果,就是《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》。该法律规定,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,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,进行免费修理。